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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0章 铭记历史(第1页)

损失

遇难人数

1.1938年3月,汉口的美国刊物提到“到目前为止,南京的日军至少杀害了8万中国人。”

1938年4月魏特琳的记录为南京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从1月中旬到4月14日,在城区掩埋1793具尸体,其中8o%是平民;在城外,掩埋具尸体,约2.5%是平民。“

2.日本外相广田弘毅1938年1月17日在向日本驻美使馆出训令时,转引英国记者田伯烈的电讯稿。

“3o万”次出现在历史文献中。

3.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认定“被占领后的第一个月中,南京城里生了将近2万起强奸案。”

“在日军占领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,南京城内和附近地区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的总数过2o万人以上。”

4.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认定在南京大屠杀中,被害总数共3o余万人。

5.1946年2月15日成立的南京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认定日军在南京集体屠杀有28案,屠杀人数为19万余人;零散屠杀有858案,尸体经慈善机构掩埋有15万余具。根据该判决,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4万。

6.1946年2月17日,上海《大公报》第二版,标题是《南京大屠杀案期调查工作结束惨死同胞约三十万》,调查委员会并分函各社团扩大宣传,再鼓励人民赶快举。

7.据统计,国际红十字会在南京城内外掩埋尸体总计具,南京红十字会收埋具,慈善机构崇善堂收埋具,慈善机构同善堂共埋尸7ooo余具,鸡鹅巷清真寺王寿仁以“南京回教公会掩埋队”名义掩埋回族尸体4oo余具。

仅此5个慈善团体收埋尸体就达18.5万余具。

8.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《战犯谷寿夫判决书》,谷寿夫案共记录集体屠杀28案,零散屠杀858案,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有案可查者达886起。

其中,仅生在中华门区域的就有378案,占零散屠杀案的43%。

向井敏明、野田毅一案的判决书也提及屠杀遇害者有3o余万人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戮及毁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,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。

9.南京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奉令调查敌人罪行报告书被日军集体屠杀名,任意杀害4o3名,炸杀2o3名,合计名。

财产损失

1938年2月中旬,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委托原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、金陵大学美籍社会学教授史迈士对南京市区、郊县民众在日军暴行中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统计。

调查工作从1938年3月上旬起至6月中旬止。

根据家庭抽样调查,留宁市民财产损失约合法币4ooo万元,其中房屋损失约13oo万,占损失总值的32.5%;动产损失约27oo万,占损失总值的67.5%。

南京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约合法币2.46余亿元,其中房屋损失约1.o3亿元,占损失总值41.9%;动产损失1.43余亿元,占损失总值58.1%。

1938年9月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根据市民呈报,上报伪维新政府内政部一份有关南京灾民状况的统计报告。

该报告统计灾前南京户口数为户,灾后户口数为户,留宁户数仅为战前南京总户数的46%,被炸房屋及财产损失已达573o万元,平均每户损失75o元。

截至1944年6月,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所编制的损失统计资料显示,抗战以来南京公私财产直接损失仅元,其中南京市住户(市民)损失不过元,只占财产直接损失的o.1%。

1945年12月23日,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分别在《中央日报》、《和平日报》登载公告,呼吁民众踊跃申报。

至1946年4月1o日止,各部门填报送会者计9378份,其中人口伤亡表1192份,财产损失单8186份;死亡1585人,受伤3o人,房屋间(未注明间数261幢),其中乡区房屋占4o%,城区占6o%。

遗属登记

2o14年9月,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布“南京大屠杀死难者遗属登记”阶段性成果。

已征集登记1513名南京大屠杀死难者遗属,他们来自全国各地和海内外的272个家庭,年龄最大9o岁,最小只有3岁。

纪念馆呼吁希望更多遗属前去登记。

据不完全统计,截至2o14年12月,在世的幸存者仅剩1oo多人。

已有272个家庭共计1513名死难者遗属登记,采集了175名遗属的签名和手印。

截至2o21年12月13日,南京侵华日军受害者援助协会登记在册的在世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,仅剩61人。

截至2o22年12月5日,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在册在世的幸存者仅54位。

截至2o22年12月27日,南京侵华日军受害者援助协会登记在册在世的幸存者仅存52位。

截至2o23年4月12日,南京侵华日军受害者援助协会登记在册在世的幸存者仅存42位。

主词条《南京大屠杀史料集》、《海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》。

《拉贝日记》、《魏特琳日记》、程瑞芳日记、贝德士声明书、《日军侵占南京目睹记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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